2020年8月16日星期日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問題

  一、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後繳費高雄臨時工年限合並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新北臨時工,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台北粗工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台北臨時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何在
  1. 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的建立養老保險帳戶和失業金繳納制度,享台北人力派遣受崗位津帖,洗理費,取暖費,病假,婚喪假,探親假,計生假。
  2. 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除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款待遇外,享受15%工資性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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